1. 參賽單位需留意由私隱專員公署所制訂的最佳行事方式指引及個案經驗。
2. 參賽單位須注意,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任何人士如未經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督導委員會許可,向任何參與該獎項事務的工作人員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工作人員作出任何以其工作身分而作的作為的報酬或誘因,或作為與申請該獎時給予任何優待或提供任何協助的報酬或誘因,即屬違法。
3. 為避免利益衝突或任何有關利益衝突的嫌疑,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贊助商的參賽申請將不會被接納。
4. 如有任何爭議,籌辦單位保留最終決定權,參賽者不得異議。
5. 所有由參賽機構提交的資料概不退還。
6. 籌辦機構保留權利拒絕或取消任何參賽作品;評判團的決定為最終結果。
7. 如未能選出合適的得獎者,籌辦機構保留不頒發任何一個獎項的權利。
8. 如因未能預計的原因,籌辦機構保留取消是次比賽全部或部份項目的權利。
9. 籌辦機構在有需要時有權對比賽規則作出修訂﹔並不會作出事先聲明。